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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明军、王庭干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王明军,王庭干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54号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明军,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庭干,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军、王庭干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另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