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明军、王庭干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王明军,王庭干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54号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明军,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庭干,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军、王庭干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另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