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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79号原告:何某,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孙某,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6日,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