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79号原告:何某,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孙某,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6日,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