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国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国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251号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玉溪市江川区。法定代表人:杨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富有,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玉溪市江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国臣,男,194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国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秋红审 判 员 张钦奕人民陪审员 董周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思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