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杜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杜宪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842号原告张胜利,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杜宪臣,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与被告杜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宪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利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潇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