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罗浩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刑初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浩,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6月3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2月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9月2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3月2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逮捕。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育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罗浩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前街98号一外号叫黑麻子的人家中,将一个重约0.1克的海洛因零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卿某。9月22日零时许,罗浩在黑麻子家中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喉爽糖含片铁盒内查获海洛因疑似物48小袋,净重6.5克。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罗浩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决定书、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卿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浩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怀公物鉴(理化)字[2017]222号物证检验报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的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浩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