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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朱某1与王某、朱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王某,朱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822号原告朱某1,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某,女,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朱某2,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朱某1与被告王某、朱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登记立案期间,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李增禄进行调解,原告朱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国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