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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浩宁、吕伟与王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宁,吕伟,王炳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刘浩宁,男,1981年8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吕伟,男,1976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王炳星,男,1954年10月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刘浩宁、吕伟申请执行王炳星借款合伙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炳星位于滑县新区华通世纪城B17幢1单元3层302号住宅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