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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与丁宝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丁宝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45号原告: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八五一一农场。法定代表人:刘世祥,职务:经理。被告:丁宝田,八五一一农场第六管理区27队职工。原告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以下简称八五一一供应站)因与被告丁宝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八五一一供应站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八五一一供应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负担。审判员  王金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文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