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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光强与唐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强,唐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99号原告:刘光强,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罗,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四清,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原告刘光强与被告唐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1158元,由原告刘光强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