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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郯城东康银杏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少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东康银杏贸易有限公司,周少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758号之一原告:郯城东康银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郯城归昌乡人民路16号。法定代表人:范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裕文,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柳,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少柒,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郯城东康银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少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郯城东康银杏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4月6日,原告郯城东康银杏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郯城东康银杏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郯城东康银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郯城东康银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郯城东康银杏贸易有限公司立案时预交6934元,本院予以退还6834元)。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况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