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艳章、武汉市硚口区火爆小子服饰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艳章,武汉市硚口区火爆小子服饰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50号之一申请人:戴艳章,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鲁斌、陈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火爆小子服饰商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红宝石座****号。经营者:熊常文,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戴艳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火爆小子服饰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鄂0104民初227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4月6日,原告戴艳章申请更换担保方式,将担保方式更换为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1742011807000062)。本院认为,申请人戴艳章的更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邹彩娥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水街59号A区2栋20层4号(江滩花园)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