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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高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张高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641号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42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5350X7。法定代表人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雍(特别授权),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光成(特别授权),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张高信,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高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1148元,由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羊芳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庞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