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钱志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882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钱志兴,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钱志兴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初字第02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钱志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钱志兴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188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钱志兴银行存款4000元(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新塘支行,账号:01×××86)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账号:32×××31-00008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