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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任和森与被执行人赵向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和森,赵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任和森,男,汉族,1948年8月6日出生,住哈密市。被告:赵向军,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任和森与被执行人赵向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