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任和森与被执行人赵向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和森,赵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任和森,男,汉族,1948年8月6日出生,住哈密市。被告:赵向军,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任和森与被执行人赵向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