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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唐建忠与赵三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忠,赵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忠,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被执行人:赵三林,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唐建忠与赵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三林名下登记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三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住房(产权证号XXX**)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赵三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某某小区XX幢XX层XX号(产权证号:XXX**)、XX幢XX层XX号(产权证号:XXX**)、XX幢XX层XX号(产权证号:XXX**)、XX幢负XX层XX号(产权证号:XXX**)、XX幢XX层XXXXX号(产权证号:XXX**)、XX幢XX层XX号(产权证号:XXX**)非住宅房屋六套;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