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红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71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亮,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某出庭支持公诉,李红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红亮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途经中山市南区日华路红星美凯龙对开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墙而肇事,事故造成该车受损和护墙损坏。随后,李红亮指使卢某到现场冒充肇事司机,后在事故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1月4日,李红亮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归案后,李红亮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红亮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0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李红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亮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李红亮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红亮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