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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331号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龙翔广场南侧新世界购物公园。法定代表人:王蔚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风,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廖梅,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梅负担。审判员 :曾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