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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洪强与杨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强,杨茂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476号原告:王洪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杨茂国,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王洪强与被告杨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9元,由原告王洪强负担。审判员  吴洪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