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洪强与杨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强,杨茂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476号原告:王洪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杨茂国,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王洪强与被告杨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9元,由原告王洪强负担。审判员 吴洪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