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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8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与李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李连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880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路新华里16-3号京侨国际公馆1-3层102、202、302房间。负责人张勇,行长。被告李连英。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被告李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立案时,本院向其出示了《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告知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交通银行在该《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上签名确认。故原告交通银行应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交费,如未按期交纳,则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交通银行于2017年3月16日收到本院签发的交款通知书,但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此,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佳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