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秀堂与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堂,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523号原告赵秀堂。委托代理人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养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礼怀,该公司副总。原告赵秀堂诉被告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延钰审 判 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