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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改华与山东莘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华,山东莘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855号原告李改华,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山东莘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莘县伊园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安东兴,董事长。原告李改华与被告山东莘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改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改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种景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