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叶占贵与被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占贵,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139号原告:叶占贵,男,土族,1990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庆红,应雪,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叶占贵与被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叶占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占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占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祁富霞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