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4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宜芳、周爱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尹宜芳,周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4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法定代表人周震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锦伟(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尹宜芳,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周爱琴,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兆盛公司与尹宜芳、周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尹宜芳与周爱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兆盛公司102800元;本案诉讼费1178元由尹宜芳、周爱琴负担。因尹宜芳、周爱琴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兆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尹宜芳、周爱琴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周爱琴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尹宜芳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尹宜芳所有的座落于东湖村夏东组(所有权号:FJ××××××)房屋一套为农村住宅房且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尹宜芳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现苏B×××××汽车无法查找。本院依法将尹宜芳、周爱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8685元,尚未执行到位4529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