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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志,于得江,翟继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翟继学,于得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834号原告:刘志,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翟继学,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8年6月8日出生。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于得江,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与被告翟继学、于得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与被告翟继学、于得江之间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刘志负担。审判员  王凌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嫣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