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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峰与陆袁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陆袁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1336号原告:李峰,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陆袁丰,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峰与被告陆袁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判员  沈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