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峰与陆袁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陆袁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1336号原告:李峰,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陆袁丰,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峰与被告陆袁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判员 沈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