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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佰城与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城,韩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720号原告:李佰城,男,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韩旭,女,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在本院审理原告李佰城诉被告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佰城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佰城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佰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李佰城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