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佰城与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城,韩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720号原告:李佰城,男,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韩旭,女,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在本院审理原告李佰城诉被告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佰城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佰城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佰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李佰城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