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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993顾雪花与顾凭、许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雪花,顾凭,许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993号原告:顾雪花,女,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浩,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凭,男,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许文娟,女,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顾雪花与被告顾凭、许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志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雪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凭、许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雪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顾雪花与被告顾凭为朋友,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顾凭以投资二手车生意为由向原告顾雪花借款,并允诺高回报,2016年4月18日,原告顾雪花让被告顾凭提供账号,答应于明天打款,有空去取借条。2016年4月19日原告顾雪花转款600000元给被告顾凭,被告顾凭承诺出具借条,一年50%的利息回报。后被告顾凭未出具借条,经索要一直未还。被告许文娟与被告顾凭为夫妻关系,应共同还款。被告顾凭、许文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9日原告顾雪花通过银行转款600000元到被告顾凭账户。原告顾雪花称上述款项为借款,当时被告顾凭没有出具借条,并承认被告顾凭于2016年5月14日还款5000元,并称当时约定年利率50%,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称与其聊天的为被告,并称该头像为被告本人),其中一条记录显示:“你现在做这个50万,一年我包你有25收入”。另查明,被告顾凭与被告许文娟于200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结婚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顾凭向原告顾雪花借款600000元的事实,虽然没有借条,但原告顾雪花在2016年4月19日转款600000元到被告顾凭账户,被告顾凭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故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顾雪花承认被告顾凭于2016年5月14日还款5000元,但原告顾雪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约定有利息,故该款本院认定上述还款为偿还本金。原告顾雪花主张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请求,因原告顾雪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故本院支持利息以借款本金59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许文娟与被告顾凭为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许文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为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许文娟与被告顾凭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凭、许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雪花借款本金59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9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顾雪花负担41元,被告顾凭、许文娟负担48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