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汤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渝0115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筠连县。2007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9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3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8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6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渝长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现因被告人汤某一直不在案,致使本院无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渝长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