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焕发、黄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焕发,黄秀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439号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体育东路1号领域88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8280930B。法定代表人彭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海洋、沈钦优,均为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焕发,男,1973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黄秀文,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焕发、黄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