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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焕发、黄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焕发,黄秀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439号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体育东路1号领域88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8280930B。法定代表人彭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海洋、沈钦优,均为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焕发,男,1973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黄秀文,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焕发、黄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