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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宋红林宋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执行人宋红林,宋红林,宋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44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159号。被执行人宋红林,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宋红艳,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执行人宋红林,宋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403144.4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晨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