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卓亚尾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亚尾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63号罪犯卓亚尾,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黎族,出生地海南省临高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亚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卓亚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卓亚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0次;2016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卓亚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亚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二日(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