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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则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则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702刑初72号 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则元,男,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1年6月7日、2014年9月9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则元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则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2日至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则元先后窜至常德市武陵区五强溪菜场对面芙蓉兴盛超市、农资市场蔚然锦和超市、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芳满庭苑路口商店、常德市武陵区龙港路金逸商贸商店等处,先到被害人开的商店(超市)购买矿泉水等物品并及时付款,然后对被害人史某某、杨某、谭某某、陈某甲等编造家里来朋友、有人过生日、在附近酒店摆酒,需要香烟、酒水等理由,采取自己将香烟拿着,要店主随后将酒水送到指定地点再结账,自己找机会将香烟拿走等手段,诈骗作案11次,共骗取黄芙蓉王香烟44条、硬蓝芙蓉王香烟68条5包、软蓝芙蓉王香烟21条8包、和天下香烟2条,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6367元。被告人刘则元将骗得香烟销赃,共得款38607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案发后,公安民警从陈某乙处追回硬极品芙蓉王香烟6条,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常德市武陵区五强溪菜场对面芙蓉兴盛超市,称自己住在西苑新村,家里来客人,骗得被害人史某某硬极品芙蓉王香烟10条、黄芙蓉王香烟2条和软极品芙蓉王香烟6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190元。被告人刘则元以硬极王每条290元、黄芙蓉王每条205元、软极王每包40元的价格,将香烟销给常德市武陵区茉莉村菜场一收烟门面,得款355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6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常德市武陵区农资市场蔚然锦和超市,找被害人杨某拿黄芙蓉王香烟9条和硬极品芙蓉王香烟2包未付款,谎称家里来朋友要喝饮料,要被害人杨某送饮料,被告人刘则元趁被害人杨某把饮料提出超市转弯时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46元。被告人刘则元以黄芙蓉王每条208元的价格销给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面一家水果店买水果的一陌生男子,得款1872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硬极品芙蓉王香烟2包被其吸食。 3、2016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芳满庭苑路口被害人谭某某经营的商店,自称住在芳满庭苑小区,在附近钱粮湖酒店请客摆酒,要被害人谭某某送两箱啤酒到酒店。后又找谭某某拿了黄芙蓉王香烟4条、软极品芙蓉王香烟4条和硬极品芙蓉王香烟11条,说自己先到酒店去,要被害人谭某某搬起牛奶和白酒跟着他到酒店去,到酒店再结账。当被害人谭某某搬起两箱白酒放在自己的电动车上准备送货时,被告人刘则元拿着骗来的香烟趁机溜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580元。被告人刘则元以硬极王每条290元、黄芙蓉王每条205元、软极王每条460元的价格,将香烟销给常德市沅水一桥底下一有益阳口音的中年男子,得款585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4、2016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常德市武陵区龙港路小海豚酒店对面金逸商贸商店,谎称自己在小海豚酒店摆酒席,先后要被害人陈某甲和其女婿刘某某送酒水到小海豚酒店。被告人刘则元又找被害人陈某甲拿了软极品芙蓉王香烟6条和硬极品芙蓉王香烟7条,说等下一起给钱,之后趁机溜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390元。被告人刘则元以每条290元的价格,将6条硬极品芙蓉王香烟销给常德市武陵区茉莉村菜场一收烟门面的陈某乙;以硬极王每条290元、软极王每条460元的价格,将硬极品芙蓉王1条、软极品芙蓉王6条销给常德市沅水一桥底下一专门收烟的男子,共得款479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公安民警从陈某乙处追回硬极品芙蓉王香烟6条,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 5、2016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桃源县漳江镇新一中对面的麦点超市,谎称在附近酒店摆酒,找被害人万某某拿了黄芙蓉王香烟5条、硬极品芙蓉王香烟13条、软极品芙蓉王香烟2条,要被害人送酒水到附近的酒店时一起结账。被告人刘则元拿着骗来的香烟趁机溜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365元。被告人刘则元以硬极王每条290元、黄芙蓉王每条205元、软极王每条460元的价格,将香烟销给常德市沅水一桥底下一有益阳口音的男子,共得款5715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6、2016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常德市武陵区老三岔路豪丽苑小区旁大毛商行,谎称家里有人过生日,找被害人余某某拿了黄芙蓉王香烟5条、硬极品芙蓉王香烟10条、软极品芙蓉王香烟5条,称还需要一箱啤酒和一箱水,要被害人余某某帮他把酒水送到小区里面的4单元404号后付钱。被告人刘则元拿着骗来的香烟趁机溜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刘则元以硬极王每条290元、黄芙蓉王每条205元、软极王每条450元的价格,将香烟销给常德市沅水一桥底下一有益阳口音的男子,共得款6175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7、2016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红庙社区致德园小区果缤纷超市,谎称自己家里设宴,需要香烟、酒水,找被害人张某甲拿了黄芙蓉王香烟7条和硬极品芙蓉王香烟6条先行离开,并要被害人张某甲把酒水送来。被告人刘则元拿着骗来的香烟趁机溜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60元。被告人刘则元以硬极王每条290元、黄芙蓉王每条205元的价格,将香烟销给常德市沅水一桥底下一有益阳口音的男子,共得款3175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8、2016年1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监狱新大门对面的杰杰高超市,谎称开发区的领导要到旁边的樟木桥工业园视察,要接领导到旁边的三妹子馆里吃饭,顺便给领导送点人情,先支付了矿泉水钱并要被害人张某乙把水送过去。之后被告人刘则元再到超市拿了和天下香烟2条、软极品芙蓉王香烟2条、硬极品芙蓉王香烟5条、黄芙蓉王香烟3条离开超市,嘱咐被害人张某乙送18瓶绿茶过去。被告人刘则元拿着骗来的香烟趁机溜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20元。被告人刘则元以和天下每条880元、硬极王每条290元、软极王每条450元、黄芙蓉王每条205元的价格,将香烟销给常德市沅水一桥底下一有益阳口音的男子,共得款4725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9、2016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常德市武 陵区紫缘路维曼丝干洗店,先到店里买了10瓶矿泉水进了德海医贸里面。之后被告人刘则元又到该店买了一包槟榔,说他今天生日,找被害人陈丙拿了硬极品芙蓉王香烟2条、黄芙蓉王香烟2条、软极品芙蓉王香烟2包,并称等会一起给钱。被告人刘则元拿着骗来的香烟趁机溜走。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90元。被告人刘则元将整烟送人情,散包香烟自己吸食。 10、2016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常德市武 陵区碧水江南果味蔬屋,先买了甘蔗要被害人谢某某送到怡和园店里去。之后找被害人谢某某拿了硬极品芙蓉王香烟1条、软极品芙蓉王香烟1条和硬极品芙蓉王香烟2包,要被害人谢某某把饮料送到怡和园店里一起给钱。被告人刘则元拿着骗来的香烟趁机溜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26元。被告人刘则元将整烟送人情,散包香烟自己吸食。 11、2016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刘则元窜至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上街金庵街32号慧鑫批发部,谎称自己是中学老师,在附近汇金酒店办酒席,先买了一件矿泉水叫被害人梁某甲的丈夫张某丙送到中学门口,又叫张某丙把几箱酒给送到汇金酒店去。张某丙走后,被告人刘则元找被害人梁某甲拿了软极品芙蓉王香烟1条、硬极品芙蓉王香烟3条3包、黄芙蓉王香烟7条。被告人刘则元拿着骗来的香烟趁机溜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刘则元以硬极王每条290元、软极王每条450元、黄芙蓉王每条205元的价格,将香烟销给常德市沅水一桥底下一有益阳口音的男子,共得款2755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3包硬极品芙蓉王香烟被其吸食。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至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则元先后窜至本市多处个体商店,以过生日、设宴需要香烟、酒水为名,先后11次共骗取黄芙蓉王香烟45条、硬蓝芙蓉王香烟68条7包、软蓝芙蓉王香烟21条8包、和天下香烟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5506元。被告人刘则元将骗得香烟销赃,共得款38812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案发后,公安民警从陈某乙处追回硬极品芙蓉王香烟6条,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在具体的犯罪事实中,其中: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刘则元在武陵区芙蓉兴盛超市骗得被害人史某某硬极品芙蓉王香烟10条、黄芙蓉王香烟3条和软极品芙蓉王香烟6包,并将上述香烟卖给常德市武陵区芙蓉村菜场一收烟门面,得款3755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则元在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慧鑫批发部骗得软极品芙蓉王香烟1条、硬极品芙蓉王香烟3条3包、黄芙蓉王香烟7条,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139元;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指控的其余9次犯罪事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则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2001)武刑初字第170号、(2014)武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及销赃地点照片,陈某乙收购的6条硬极芙蓉王香烟照片,证人梁某乙、刘某某、张某丙、陈某乙、赵某的证言,被害人史某某、杨某、谭某某、陈某甲、万某某、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陈丙、梁某甲的陈述,武价认定[2016]19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武价认定[2017]11号、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则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则元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则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则元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则元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则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代理审判员  齐娟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