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曾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曾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69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银河路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霖,公司员工。被告:曾继英,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曾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