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坤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坤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张秀玲,王文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3民初279号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丘县城康庄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006685025。法定代表人:刘增民,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冰,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坤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官庄镇下屯村西(官庄大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008254-6。法定代表人:张秀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东关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70094915-3。法定代表人:张秀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秀玲,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文秋,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系被告王文秋的妻子。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北坤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张秀玲、王文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北坤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2000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罚息(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截止2017年3月1日拖欠利息为1840000元;罚息从2017年1月1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4‰计算,截止2017年3月1日罚息为114666.67元);2.判令被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以位于内丘县××下屯村的457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内国用(2010)第068号)对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以位于内丘县××下××20359.36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产权证)对原告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张秀玲、被告王文秋对原告贷款20000000元及利本息(含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河北坤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内丘县联社)农信循借字(2016)第08102016126752号《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7日,贷款金额为20000000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同日原告与被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签订了(内丘县联社)农信高抵字(2016)第081020165078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上述20000000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1月19日,被告张秀玲、被告王文秋出具了书面承诺书,承诺以其家庭共同财产为2000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该笔贷款本金未偿还,利息付至2015年10月21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河北坤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8‰计算,罚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日止,按月利率4‰计算;二、被告河北坤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还清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三、被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及罚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以位于内丘县官庄镇下屯村的457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内国用(2010)第068号)对上述借款本息和罚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邢台标准件股份合作公司以位于内丘县官庄镇下屯村的20359.36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产权证)对上述借款本息和罚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张秀玲、被告王文秋对上述借款本息和罚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五、如果被告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其他一切皆清,互不再究;七、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四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富利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