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雷祖国与镇远青松商混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人民政府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祖国,镇远青松商混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人民政府,镇远县舞阳镇西门社区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辖7号原告:雷祖国,男,苗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镇远县。被告:镇远青松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远县涌溪乡芽溪村林家湾。法定代表人:田景美。被告:镇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贤伟,县长。第三人:镇远县舞阳镇西门社区委员会。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中段。负责人:张贵生,主任。原告雷祖国与被告镇远青松商混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人民政府物权纠纷一案,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雷祖国诉称:原告承包的林家湾田土0.9亩,镇远县人民政府已为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9年株六复线建设时,该承包地被征用为铁路建设弃渣场临时用地。铁路建成通车后,原告逐步对弃渣场进行了恢复耕种。2013年10月16日,被告侵占该地,原告进行阻止时,政府工作人员要求依法办事。为此,原告向镇远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反映,但至今未得到答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停止对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并恢复原状;2.赔偿地上青苗、树木损失2200元。镇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6月25日和2015年7月20日两次起诉,均被镇远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原告意见较大,对镇远县人民法院产生不信任感,为此,申请镇远县人民法院回避,如该案再由镇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故报请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原告曾两次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镇远县人民法院均以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该案如再由镇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不利于解决当事人的争议。故镇远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英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李南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仁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