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5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3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2月2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F3H3**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老河口市袁冲乡返回市区,沿李纪路由北向南行至老河口市袁冲乡槐树湾村8组路段,因超速,当发现由路西向东横过公路的男孩任某某(殁年4岁)时,向左打方向并踩刹车避让,在道路东边,车头部位撞上任某某。王某某停车报警,并拦车让任某某亲属送其去医院,自己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任某某经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4.058万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110接处警登记、到案证明、户籍信息、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事故说明、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祖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