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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叶青建与邹清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建,邹清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5653号原告叶青建,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邹清德,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叶青建与被告邹清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青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清德经本���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青建诉称,2014年6月,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并向原告出具1.2万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催要未果。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彩票款1.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8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邹清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叶青建在驻马店市××城区××中段经营彩票店。2014年6月7日,被告邹清德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双方经核算,计款1.2万元未支付,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现金壹万贰仟元(12000元),邹清德,2014年6月7号”。后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价款为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邹清德在原告叶青建处购买彩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彩票价款1.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仍未支付,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彩票费1.2万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8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邹清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青建支付彩票款1.2万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8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邹清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邹清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