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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力东与李忠富、占其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力东,李忠富,占其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550号原告:周力东,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李忠富(又名李忠福),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占其全,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周力东与被告李忠富、占其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力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力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