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行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红章、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红章,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终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红章,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花区莲花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戴征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志国,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红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律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9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红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红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红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君审 判 员 刘爽代理审判员 徐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辛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