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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古城支行与淮北港之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盛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604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古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惠黎路。负责人:徐郁,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港之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马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淮北盛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建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赵建春,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马林,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杨方娟,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古城支行与被告淮北港之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盛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赵建春、马林、杨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