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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詹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鹏,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1刑初8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鹏,男,1986年5月23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方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3日被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鹏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9时许,詹鹏在大方镇书院街联众网吧内趁坐在82号机的彭某2玩游戏时,将彭某2挂在座椅靠背上的羽绒服内1200.00元人民币盗走。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詹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认为被告人詹鹏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詹鹏的供述;被害人彭某2的陈述;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彭某2出具的谅解书;人口信息。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詹鹏刑罚,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詹鹏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志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