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金亮与王清勤、马俊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亮,王清勤,马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亮,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清勤,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马俊英,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金亮与被执行人王清勤、马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审结。该案(2015)禹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清勤在622319140106XXXX银行账户的存款2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