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霞求与桐乡市小圆满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霞求,桐乡市小圆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1582号原告:徐霞求。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国良。被告:桐乡市小圆满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冬。原告徐霞求与被告桐乡市小圆满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霞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霞求撤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0元,由原告徐霞求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小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