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滕冲与宋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冲,宋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18号原告:滕冲,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宋富海,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原告滕冲与被告宋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滕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