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斐、胡合华等与肖智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斐,胡合华,肖智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325号原告:王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胡合华,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肖智博,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王斐、胡合华与被告肖智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斐、胡合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斐、胡合华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斐、胡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斐、胡合华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秋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