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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相忠、刘仙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相忠,刘仙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585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相忠,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刘仙秀,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相忠、刘仙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依法减半收取62元,由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梓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