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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涛、乔延龙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乔延龙,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1刑初51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被告人乔延龙,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现住陕西省延安市。被告人刘涛,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子长县。上列三被告人因诈骗于2016年11月18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逮捕。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茹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预谋后,由乔延龙驾驶×××号桑塔纳小轿车,与刘涛一起用事先准备好的25公升塑料桶装好水,倒入酱油染色后再将桶内倒入少许柴油冒充柴油,由彭涛联系买主,出售假柴油骗取现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窜至玉门市清泉乡清泉村四组312国道边,用上述手段向清泉乡农民高某出售假柴油32桶,骗取现金2000元。2、2016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窜至瓜州县柳园镇南大街变电站南侧戈壁滩上,用上述手段向柳园镇个体人员李某1出售假柴油29桶,骗取现金1700元。3、2016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窜至玉门市黄闸湾镇泽湖村312国道边河滩上,用上述手段向黄闸湾镇农民豆某出售假柴油30桶,骗取现金1800元。4、2016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窜至民乐县第二中学东侧草坪上,用上述手段向民乐县丰乐乡农民李某2出售假柴油30桶,骗取现金2000元。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追回现金5500元,已退还被害人高某、李某1和豆某。扣押作案工具白色塑料水桶23个(25公升),绿色铁桶一个,现金4500元,扣押刘涛所有的×××号桑塔纳小轿车一辆。其它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高某、李某1、豆某、李某2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及领条,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售假冒产品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实施诈骗活动,所起作用相当。考虑到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乔延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刘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号桑塔纳小轿车一辆,白色塑料水桶23个(25公升),绿色铁桶一个,均予以没收;五、扣押的现金450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22000元,剩余2500元退还被告人彭涛、乔延龙、刘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