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庄某1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1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刑初135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1,男,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6]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1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凌晨,汪某(已判决)酒后在沭阳县贤官镇马庄村李某4家门口与李某4、李某1发生矛盾。后汪某1(在逃)纠集章某、仲某1(已判决)、被告人庄某1到李某4家二楼对被害人李某4、舒某、李某1等人进行殴打,致李某4头部、面部受伤以及舒某头部、面部受伤。经鉴定,李某4、舒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庄某1的供述、同案关系人章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4、舒某等人陈述、证人王某、李某2、臧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1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1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庄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凌晨5时许,汪某(已判决)与李某4家KTV的女服务员樊某一同吃饭后,送其至李某4家楼下,并纠缠对方不让其上楼,欲与其交往,被李某4阻止,双方发生争执。李某4的姑姑李某1见汪某辱骂李某4,遂打了汪某耳光。汪某离开后电话联系弟弟汪某1(在逃)找人帮忙打架,由汪某1纠集章某、仲某1(已判决)及被告人庄某1到李某4家门口与汪某汇合。后章某、仲某1、汪某1与被告人庄某1闯进李某4家二楼,殴打李某4、舒某、李某1等人,致李某4头部、面部受伤以及舒某头部、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4头面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舒某头部及左眼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庄某1就民事赔偿事宜已与被害人李某4、舒某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庄某1供述了其受他人纠集共同殴打被害人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具体行为特征等事实。该供述得到同案关系人章某、仲某1、汪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4、舒某的陈述、证人李某3、李某1、樊某、方某、臧某、李某2、王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庄某1的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庄某1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1出于逞强斗狠的动机,聚众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斗殴,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1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某1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庄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1案发后就本案的民事赔偿事宜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庄某1案发后能自愿认罪、悔罪,并能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庄某1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屠鑫鑫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蒋 希书 记 员 刘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