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西陆港科技有限公司与蒋兆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陆港科技有限公司,蒋兆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4民初3570号原告:广西陆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五路新概念物流市场B栋西Bl-3号。法定代表人:王宇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琪,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告:蒋兆想,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原告广西陆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港公司)与被告蒋兆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琪、被告蒋兆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已向被告超额发放工资,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6年7月工资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的工资标准为5500元/月,原告已全额发放了2016年1月至6月的工资,可被告在7月期间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多次的旷工。根据原告考勤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年底结算请假、迟到早退、旷工与加班的时间,与已发的工资冲抵,多退少补。不够抵扣者,累计到下一年度结算。未满一年离职者,从入职日到离职日冲抵请假、迟到早退、旷工与加班时间”。按照考勤管理,原告不应向被告发放2016年7月份工资。原告方日常办公管理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均通过OA系统发布,且在裁决书中也表达了被告知悉,并正常使用OA系统。原告提供了OA系统信息发布截屏、指纹考勤记录等作为证据,可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只能提供复印件,无原件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蒋兆想辩称,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我在原告公司工作,但原告并未发放7月工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2016)柳劳人仲裁字第1205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有异议的证据:《陆港软件技术讨论群文件截图》、《关于陆港研发部商法制度的规定方案》,因均为打印件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有异议的证据:OA系统截图、《考勤制度(试行)》、《关于加强考勤管理和制度建设的通知》、《广西陆港科技有限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细则》、《2016年4-7月考勤记录及统计表》,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陆港公司与被告蒋兆想于2014年9月9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蒋兆想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工资已发放,2016年7月工资5500元未发放。庭审中,原告主张未发放7月工资系因按照公司考勤制度,被告缺勤的天数已扣完当月工资,被告则辩称不知晓该考勤制度且认为原告提供的打卡记录不真实,不应作为考勤依据。在对证人李某,4的询问中,其称自己离职前最后一个月未领取工资,公司日常工作安排大多通过口头传达,OA系统基本不用,从未见过考勤实施细则,只是听说会有处罚,公司有一台指纹打卡机,要求上班打卡,但只和绩效有关。2016年9月23日,蒋兆想曾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确认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与陆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陆港公司支付2016年7月工资5500元;3、陆港公司加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44000元。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裁决书,裁决:1、确认陆港公司与蒋兆想在2014年9月9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陆港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蒋兆想2016年7月工资5500元;3、蒋兆想要求陆港公司加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1年,不予支持。本院认为,(2016)柳劳人仲裁字第120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三项裁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即陆港公司与蒋兆想于2014年9月9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蒋兆想要求陆港公司加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1年。对于2016年7月工资。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陆港公司以蒋兆想缺勤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已达扣除整月工资为由不支付工资,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考勤制度(试行)》、《关于加强考勤管理和制度建设的通知》、《广西陆港科技有限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根据《OA系统截图》,蒋兆想除认可第一张截图,其他截图均系打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证明陆港公司已发布相关制度,在对证人李某,4的询问中也无法得到印证,而且,陆港公司仅凭指纹打卡记录这一单一证据也不能证明蒋兆想的缺勤事实。因此,陆港公司主张不向蒋兆想支付2016年7月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西陆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兆想于2014年9月9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蒋兆想要求原告广西陆港科技有限公司陆港公司加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1年。三、原告广西陆港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蒋兆想支付2016年7月工资5500元。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西陆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乔栎静人民陪审员 黄隆坤人民陪审员 伍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黛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