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左凤皊与XX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凤皊,XX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1373号原告:左凤皊(曾用名陶兴金),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银,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左凤皊与被告XX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凤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4日被告XX银向原告左凤皊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目前被告仍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XX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4日被告XX银向原告左凤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陶兴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XX银,2014.3.14”。后经左凤皊多次催要,XX银始终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银欠原告左凤皊15000元,有其签名的欠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XX银应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左凤皊要求被告XX银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XX银欠原告左凤皊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XX银应依法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左凤皊借款15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XX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国樑 来源: